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指令召回的启动制度,并赋予缺陷车主通过诉讼要求召回主管部门启动指令召回调查程序的权利。
2、明确规定召回厂商对缺陷车辆车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至少应包括召回厂商应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和车辆维修期间提供代步车辆的义务以及不能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车主的误工费用以及其他损失的补偿条款。
3、对明知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有缺陷和故意隐瞒和拒绝召回的,应按缺陷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并对缺陷车主的损失承担双倍赔偿。
4、加强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不作为的行为应予以问责,对主管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罚。
5、科学界定车辆缺陷范围,除了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的车辆召回以外,对因设计、制造原因导致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车辆也应列入召回范围。
6、尽快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条例》,使缺陷汽车的召回真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