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改变“告官不见官” 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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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09 08:00:51
来源:admin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开创了中国“民告官”先河。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告官难见官”、“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行政官司,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少之又少,不仅是一把手不出庭,甚至机关人员也不出庭,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使得法庭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缺席审判,法院陷入了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怪圈。20043月,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指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200691《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杭州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并强调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还规定了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的六类情形。

如本市某区,2007年共审结“民告官”的行政案件53件,2008年共审结“民告官”的行政案件66件,2009年共审结“民告官”的行政案件48件。连续三年167场官司,仅只有两个局三位领导出庭应诉。

 “民告官”案件,法庭上常常不见官、难见官,是我们的行政首长不敢出庭应诉?还是不愿出庭应诉?抑或不屑出庭应诉呢?据了解,工作繁忙往往是一把手不出庭的借口。但究其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行政首长怕当被告、怕出洋相、怕败诉。实际上,一味地靠“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对法律的广泛推行和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都不利。如果行政首长们能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反倒更能提高政府的社会声誉。什么时候老百姓不是靠上访、找青天大老爷,从不找政府到找法院,我们民主法治建设就更加进步了。

因此,要改变“告官不见官”、“告官难见官”现象,就要下决心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理由如下:

一是权责对应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这是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每个行政首长应当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表明了其较强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表明了其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具体举措。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客观要求。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一方面体现行政机关对案件的重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让人觉得在法庭上普通老百姓与政府是对等的,没有官与民的关系,只有原告和被告的关系,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裁判,因而老百姓觉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三是法治杭州、法治浙江建设的生动实践。首先,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能使人民群众看到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互相间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猜疑,减少上访和申诉,真正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的桥梁作用。其次,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据理力争,据法力辩,可更直接、更及时地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好地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再次,行政首长积极主动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水平检验。出庭应诉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应诉技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能直接听到老百姓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意见,直接听到法官对法律的讲解、陈诉,而且能通过承担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义务,提高应诉技能。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接阐明自己观点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既有利于提高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又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纠正内部工作人员的官僚、衙门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可以说,局长的一次出庭应诉胜过100场学法考试。

为此建议:

第一,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到政府考核工作机制中,凡不应诉导致不良后果的将对其实行过错追究。

第二,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首长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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