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告官不见官” 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如本市某区,2007年共审结“民告官”的行政案件53件,2008年共审结“民告官”的行政案件66件,2009年共审结“民告官”的行政案件48件。连续三年167场官司,仅只有两个局三位领导出庭应诉。
“民告官”案件,法庭上常常不见官、难见官,是我们的行政首长不敢出庭应诉?还是不愿出庭应诉?抑或不屑出庭应诉呢?据了解,工作繁忙往往是一把手不出庭的借口。但究其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行政首长怕当被告、怕出洋相、怕败诉。实际上,一味地靠“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对法律的广泛推行和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都不利。如果行政首长们能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反倒更能提高政府的社会声誉。什么时候老百姓不是靠上访、找青天大老爷,从不找政府到找法院,我们民主法治建设就更加进步了。
因此,要改变“告官不见官”、“告官难见官”现象,就要下决心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理由如下:
一是权责对应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这是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每个行政首长应当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表明了其较强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表明了其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具体举措。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客观要求。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一方面体现行政机关对案件的重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让人觉得在法庭上普通老百姓与政府是对等的,没有官与民的关系,只有原告和被告的关系,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裁判,因而老百姓觉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三是法治杭州、法治浙江建设的生动实践。首先,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能使人民群众看到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互相间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猜疑,减少上访和申诉,真正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的桥梁作用。其次,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据理力争,据法力辩,可更直接、更及时地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好地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再次,行政首长积极主动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水平检验。出庭应诉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应诉技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能直接听到老百姓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意见,直接听到法官对法律的讲解、陈诉,而且能通过承担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义务,提高应诉技能。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接阐明自己观点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既有利于提高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又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纠正内部工作人员的官僚、衙门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可以说,局长的一次出庭应诉胜过100场学法考试。
为此建议:
第一,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到政府考核工作机制中,凡不应诉导致不良后果的将对其实行过错追究。
第二,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首长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