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逐步形成法定化的国家哀悼制度
为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在我国极为罕见。从“5·12”到“4·14”,从汶川到玉树,我们以全国哀悼的形式,使黎民百姓可以配享国哀,使国旗可以为死难平民而降。
全国哀悼日的意义不只是对于死难者。我们每一个人,都将在为普通死难者的哀悼中,衡量出一个普通国民在一个国家政治天平中的分量,人民将生活得更有尊严。
在发生重大灾难造成重大伤亡后,为死难者降半旗志哀,既是《国旗法》之庄重规定,更是国际通行规则。国家因为拥有她的人民而强大,国旗因为对生命的护佑而鲜艳。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从来不是先有国家才有人民。而是人民缔造了国家,书写了历史。国旗之神圣,正是因为它从来不是无情之物。代表国家形象的国旗面向死难者的低首,正是一种对人民及其生命尊严的必要的国家态度。
作为国家良知以及公众情感表达之重器,国家哀悼应当拥有制度化的设定与保障。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国家哀悼日之后,曾有专家表示,国务院举行全国哀悼的做法,是一个好的开始,非常值得肯定,是政府在人权、人性问题认知上的重大进步。这样一种认知与进步,在对玉树死难者的哀悼中,再次得到确认与巩固。
为此建议,我们应在两次地震设立全国哀悼日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法定化的国家哀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