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加快推进山林(地)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民、集体经济增收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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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27 16: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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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精神,在农民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没有开展规模经营,无从体现规模效应,更不要说农民增收增效,而且受地域及农户个人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根本无法体现,更有甚者,个别村民囿于眼前利益,滥伐、盗伐竹木现象时有发生,不但严重破坏山林生态,而且时有矛盾纠纷事件产生,埋下不安定因素隐患。

 为利用好现有资源,加速提升农民增收、集体经济增效,加快推进林(地)经营权流转,建议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指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山林(地)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指导和推动南片各镇山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工作,完善山林(地)经营体制,引导单家独户各自分散经营向生产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为引导,根据地域、生态、林材等不同的资源情况,开发利用生态旅游、林材提供、竹木制品加工、茶果生产等特色产业,由企业经营或建立相应的专业合作社。区、镇(涉及的)两级要建立山林经营权流转规划及资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的情况,供有意向的经营者选择和了解。

三、政策支持,适当补贴。由于山林(地)产业的投资效益周期长,收效慢,因此在税收减免、信贷资金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建立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采取倾斜和扶持政策。同时政府在财政许可的范围内,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以吸引具有实力的企业和懂得经营的农户参与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经营中来。

四、听取民意,出台政策。推动山林(地)经营权流的目的是让村民增收、集体经济增效,所以必须要有让其看得见、得实惠的事实比较,这是顺利推进林山林经营权有序流转的目的和根本条件。因此,根据南部地区村民思想观念和意识的实际,山林(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尊重和听取村民的意见,以自愿为原则,涉及总体规划,大面积变动的要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依法约束各方行为。同时对已流转山林(地)经营权的农户,经营企业或合作社在用工方面应该优先安排。对山林(地)长期、全部流转出去的农户实行优先保障,以鼓励其长期流转山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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