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加强对初中毕业而未满十六周岁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防止“童工”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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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23 07:43:43
来源:admin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使用童工事件屡有曝光,2008428,《南方都市报》刊登了四川凉山童工被拐骗到东莞打工的报道,引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六周岁至十五周岁(少数七周岁至十六周岁)的孩子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后,有部分孩子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孩子,不再上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继续学习,而是选择外出打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为此时的孩子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属于童工(十六周岁以下的用工)。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孩子(绝大多数为十五周岁),如果不继续上学,又不能外出打工,只能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但现在十五周岁的孩子,他们能干家务吗?家长尤其是双双外出打工的家长能放心让他们在家呆上一年吗?显然不能,因此很多家长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家长,只能选择让孩子外出打工。而这批孩子要找到一份工作,只能谎报年龄、开具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但这条规定至今有多少地方政府在执行呢?显然是没有的。

希望国家教育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初中毕业而未满十六周岁学生的继续教育问题。(1)督促地方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将此项工程作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内容之一。(2)划拨一定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真正做到专款专用。(3)为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地方教育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这批孩子的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培训,以提高未来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4)做到理论培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每批学员培训期为一年。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童工”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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