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新36条意见贯彻落实的四点建议
一、担心政策的落实与执行
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就曾发布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全文共36项条款简称为“旧36条”。这份其时曾被寄予“为民营资本正名”重任的框架性文件最终被民间人士打趣为“轰轰烈烈开始、冷冷清清结束”,因此,尽管出台了旧36条,但是没有相应落实与执行的配套政策,最终也没打破垄断僵局,不少垄断行业依然存在着“弹簧门、玻璃门、天花板”。
例如,旧36条鼓励民企进入铁路运输、航空以及加油站(石化终端销售)等领域。但是,在铁路运输上,民资的火车皮总是要为其他的运输车皮让路,曾经慷慨激昂地说“民企造铁路、我是第一个”的光宇集团也最终黯然将股权转让给国企而撤退、民营经营的加油站经常要受到上游经营者(炼油方)的成本转嫁和挤压,最终不得已将加油站“卖给”上游控制者中石油和中石化。因此,现在新36条闪亮登场,在相关的配套政策出台之前,普遍存在的观望、疑惑甚至怀疑情绪也属情理之中。
二 、期盼配套政策及早出台
客观地说,5年前的“36条”像打开了一扇民企投资的大门,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更多行业、更广领域,由此对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功不可没;在此基础上,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了大工夫出台的“新36条”,其目的是进一步鼓励民企进入一些原来限制的甚至是禁入的行业、让民企这条鲜活的“鲶鱼”来激活僵化的国企“沙丁鱼”,其良苦用心可见一斑;但是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良苦用心也不等于实际效果,各路民营企业家没有想象中的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他们处于徘徊、观望之中,其根本原因除了担心政策的落实与执行外,也热切期盼着相关配套政策的尽早出台,以便将新36条鼓励的可能性转化为切切实实的现实性与可行性。
配套措施对落实政策至关重要,尽管“旧36条”到现在不足40个配套措施,但仍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垄断行业的坚冰,例如出现了民企航空公司、民营投资铁路、民企投资公路等喜人现象;但是有些行业确实没有配套措施,包括电信、石油,电力、军工等等。例如5年前我们说石油、电信领域要对民营企业开放、非公经济开放,五年后在石油、电信、电力、军工领域,国有资本的比例是90%以上,在铁路、船舶领域在80%以上,在石化汽车领域70%以上。再看127家央企,70%的利润基本上是垄断行业创造的,他的资产总额80%以上都集中在这些垄断行业,这样强势的垄断企业基本上扼杀了民企的生存空间。
除了新36条涉及的中央部委需要限期出台配套政策外,地方政府同样也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在很多地方,由于GDP主义的影响,政府有很大的冲动、用很优惠的、甚至倾斜的政策去追求大项目、大平台、大企业特别是包括垄断行业在内的央企,从而客观上使得弱小、草根的民资、民企相对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无形中也会压缩以中小企业为表现方式的民企的生存空间。
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民企现在非常期盼、非常期待、非常渴望中央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能够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切切实实将新36条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三、后续政策的持续性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以及民间的共识与实践,因此,如果仅从理念上讲,已消除了非公企业、民营企业的歧视与排斥,但是从制度层面、执行层面甚至宏观调控层面或多或少还存在着对非公经济的歧视,这种歧视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民企的进入风险、扼杀了其投资意愿。
因此,此次新36条出台,在没有后续的跟进政策、保障政策的前提下,民企观望气氛浓郁、大家密切关注后续政策包括监管环节、退出环节以后宏调环节的一致性与连续性,普遍担心进入以后、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会不会成为“经济先烈”?成为率先进入的“前浪”,而“前浪会不会死在沙滩上?”等等问题。
针对以上顾虑,为了确保政策落地,根据有关管理原则,一个政策要良好的贯彻、执行,需要有各个环节的掌控、各个部门的分解以及时间节点的把握。因此,此次新36条的成功实施,需要有相关部门拟定计划包括明确内容、时间与进度、有部门落实与执行、有部门监督与考核、还需要有完善的机制反馈与调整:
一、成立落实政策的工作小组
为了避免使此次政策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水中花、镜中月,在某种程度上重蹈“旧36条”覆辙,我们建议国务院发改委应牵头此次条例涉及的相关部门包括交通部、能源部、工信部(通讯、电信)、国资委、财政以及人行与银监等相关部门,督促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细则,并对配套细则比对此次政策进行把关审核,确保新36条予以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
二、特别是责成七大垄断行业落实配套细则
新36条重点提及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等”,因此,直接涉及了相关的行业垄断企业(包括电信、电力、石油、铁路、军工、石化、汽车)等,因此,该牵头落实部门还应特别责成国资委以及行业垄断企业制定落实时间表,并在协调各配套政策的基础上,督促其贯彻落实。
三、明确政策落实监督主体
新36条振奋人心,但是还需要落实监督主体,否则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现在垄断行业的各种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均已形成,要打破垄断、鼓励毫无背景的草根民企进入那是“相当的困难”;要求政府相关权力部门、各垄断部门、既得利益集团鼓励竞争者进入甚至自己退出更是“地球人都认为很难的笑话”。那么,谁来检查督促落实呢?这就迫切需要一个相关的、独立的第三方权威部门来督促和问责,否则就会像2005年旧36条那样,“雷声隆隆、小雨点点”,这是最令人担忧的。
因此为了促使新36条的政策落地,除了成立牵头落实部门以外,还需要导入第三方的监督主体。因此,建议全国人大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监督落实部门,根据配套政策监督其落实的进度与成效;其次,各民主党派以及作为代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工商联要发挥作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的监督行为,如实地反映民营企业的意见,协同全国人大敦促相关部门和垄断部门落实执行。
四、应该全过程落实、全方位执行、长时期贯彻
鼓励民企进入垄断行业进行公平竞争、落实民企的国民待遇,应该全方位落实、全过程执行,而不仅仅是进入环节,还需要涵盖中间监管环节、后续民资退出环节以及宏观调控环节。民企、民资进场固然要享受国民待遇、降低各种壁垒与歧视,但是后续的监管也应享受国民待遇,做到国企、外企、民企一视同仁。因此,建议国家发改委以及负责监督的全国人大应该认真检查各部委整理、清理、优化各种监管流程、破除软性壁垒、流程壁垒与隐性壁垒,避免进场容易出场难,甚至出现“招商引资、关门打狗”等极端事件的发生;在民企退出环节,要建立健全民企退出机制、按照市场规则、贯彻三公原则,避免以行政条例甚至红头文件代替法律的弊端,切实消除民企进入的后顾之忧;在宏观调控环节,民企、民资同样也应该享受公平的宏调政策,避免民企历经宏调之后的痛苦与伤心,鼓励与引导民企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国策。
因此,这次新36条的横空出世,我们建议通过成立政策落实单位、明确监督主体、出台配套政策、狠抓落实、狠抓执行等综合措施,希望让惠及民企的“隆隆雷声”化作真正的“阵阵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