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修改《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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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6 07:37:49
来源:admin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30多年来,我国的人口逐步稳定在低生育水平,全国的育龄妇女的综合生育率已处在1.8左右,尤其在一些计划生育工作领先的地区,育龄妇女的综合生育率已降至1.2左右,也就是说,在这些先进地区,大部分的家庭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众所周知, 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在母亲过了35岁之后逐渐增大,并且随母亲生育能力的逐步丧失和依赖性需求的逐步出现而升高。而如果这个独生子女家庭是个病残儿童,那么这个风险就被骤然放大。

针对这个情况,国家于2002年出台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病残儿童家庭的风险及家庭的后顾之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政策的微调,该管理办法也逐渐显现出一些

弊端,主要是非遗传性疾病的准入标准过于严格。该管理办法的宗旨是将是否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作为准入标准,办法中规定了九大类疾病必须系统治疗2年以上,或者必须到肾、肝、心功能不全时才能鉴定为病残儿童。例如20098月萧山区病残儿鉴定时有一名12岁儿童患慢性活动性肝炎,反复肝功能指标升高,专家考虑预后不佳,但这种疾病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到肝硬化才准入,到那时患儿父母亲的年龄起码超过45周岁,不仅过了优生优育期,甚至还将过了生育期。类似的例子很多,几乎每次病残儿童评审都会遇到这种患儿,专家组除了同情,没有更好的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的不断逼近,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并且不健康确实风险太大,于情于理都应该适当放宽非遗传性疾病的准入标准。

我们知道,病残儿童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其生育第二胎,我们也知道,目前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还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但当国家政策进行微调时,我们建议是否可先将这一人群首先考虑,这不光可以解决这些家庭的后顾之忧,更是为了减少社会风险及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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