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筑节能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我国建筑节能减排的现状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建筑面积为400亿平方米,绝大部分为高能耗建筑。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以每年新建房屋20亿平方米的速度在增长预计到2020年,我国总建筑面积将达到700亿平方米。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钢筋水泥堆砌起来的建筑物吸收和幅射大量的太阳热能,无数个室外空调机轰鸣着排放热废气,高能耗及二氧化碳高排放导致城市气候变暖,生存环境的恶化,不仅对人民生活质量构成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制约瓶颈的影响,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为此,自2007年以来,我国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将使GDP能耗比2006年降低20%的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公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订;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都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虽然对建筑节能在某些方面作出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当时对进入低碳时代思想认识上的局限性和贯彻落实行动的滞后性,导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立法支持。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来说,既没有明确谁是节能监管的主体,也没有对如何进行节能监管作出制度上的保障。违反该法的处罚部分并未规定违反相应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这些法规尚停留在务虚的阶段,执行效果不很理想。同时,政府在土地、水资源、原材料、能源等方面缺乏一个能够统筹协调的监管主体,使得节能这项大政方针只听口号响,不见有效措施。从技术层面来看,节能政策缺乏激励机制和约束措施;标准规范体系不完善,普通能源价格引导作用不强;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合理有效的评估标准、认证体系和验收规范;节能应用成本高,开发商主动开发节能建筑意识不强,节能社会认可度低等,说明现有建筑节能法规缺乏刚性,执行不力,收效甚微。
二、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建设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
为了实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向全世界所作庄严的低碳承诺,现就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建设及相关配套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和吸收世界上在建筑节能方面的先进经验。上海世博会是一面很好的镜子,不妨以此为切入点,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节能新路子。
(二)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涉及建筑节能技术性的主要问题应列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通过逐项性价比的分析,全面评价其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我国建筑节能的现代化水平。
(三)全面审视我国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通过修改完善将建筑节能纳入我国基本国策和国家战略规划,并编制发展节能建筑的近期及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低碳节能建筑质量标准及检查验收规范,使节能建筑成为我国建筑业发展方向。同时在相关法规中进一步明确违反相应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保障建筑节能政策的实施。
(四)通过立法确定建筑节能所涉及的范围,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内容扩大到全部建筑产品,既要涵盖建筑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和应用、节能建筑运营、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又要规定各部门的责职和义务、国家支持政策、考核评价体系、监督检查等内容,使建筑节能这项重大决策不仅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