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国居民身份证重号协调办理机制的建议
1、应在全国范围建立解决身份证重号问题的协调处理机构,该机构应当由公安部门牵头,由银行、社保、工商等和身份证信息有关的部门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设立对应变更机构承担具体变更事务。
2、身份证重号人员只要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就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去当地身份证重号变更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说明需要变更的证件名称或信息。变更机构在接到申请以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变更的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通知有关机构进行变更,无需申请人自行到各个部门办理。
3、如果有关部门认为必须要申请人当面核对有关信息的,申请人赴办理机构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应按照国家机构人员出差标准予以补助。
4、在受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后,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人恶意变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