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兼职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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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5 07:25:20
来源:admin
当前,事业单位人员兼职(或讲课)兼薪现象较多,但都小心翼翼、躲躲藏藏,他们的兼职(或讲课)收入也不能公开,因此,他们从不缴纳或很少有人缴纳兼职(或讲课)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现象十分普遍,而且是公开的秘密,一些热门学科教师每年家教年收入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但依法缴纳家教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教师几乎是零。其他如高校教师、医师、科研机构人员等兼职(或讲课)现象亦十分普遍,且兼职(或讲课)收入十分可观,但依法缴纳兼职(或讲课)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人却很少,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浙江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兼薪。《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特长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并可获取兼职报酬。

因此,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兼职(或讲课)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构建公平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

既然允许兼职(或讲课)兼薪,那就公开征缴个人所得税,为此特提以下建议:

1)税务部门和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密切配合,大张旗鼓的进行舆论宣传,使有关政策、法规深入人心,逐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纳税意识,鼓励兼职(或讲课)兼薪人员主动到税务部门缴纳兼职收入个人所得税。

2)税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设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兼职(或讲课)兼薪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3)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税务部门应设立专项举报中心,鼓励社会监督。

4)对不主动交纳兼职收入个人所得税者,相关事业单位和税务部门应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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