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兼职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
浙江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兼薪。《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特长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并可获取兼职报酬。
因此,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兼职(或讲课)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构建公平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
既然允许兼职(或讲课)兼薪,那就公开征缴个人所得税,为此特提以下建议:
(1)税务部门和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密切配合,大张旗鼓的进行舆论宣传,使有关政策、法规深入人心,逐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纳税意识,鼓励兼职(或讲课)兼薪人员主动到税务部门缴纳兼职收入个人所得税。
(2)税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设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兼职(或讲课)兼薪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3)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税务部门应设立专项举报中心,鼓励社会监督。
(4)对不主动交纳兼职收入个人所得税者,相关事业单位和税务部门应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