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高度重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中的资金安全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信托管理、专款专用、期满归己、可以继承等特点均明白无误地表明,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一样,是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福利制度,绝对不能在资金的安全方面出现问题,否则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信誉。因此,中央六部委为慎重起见确定了全国28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在《通知》中要求项目贷款必须定向用于试点项目,严禁挪作他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
应该看到,在本次试点工作中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
1、若操作不当,可能存在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因价格高、质量差、地段偏、配套差等问题导致租售遇到障碍。这将比商品房空置问题更为严重,因为其建设资金来源于老百姓的住房公积金。所以如何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能够安全、按时地回到公积金账户是一个严肃的大问题。
2、虽然《通知》对于本次试点工作做出了较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可是以前出现的有关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案例并非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出问题,而是管理者出问题后将制度变成了摆设,所以加强对公积金入市后的监控是政府将好事办好,不断提升执政能力的又一次考验。
因此,要以透明的工作程序和以民主促民生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工作,使本次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既真正让老百姓从中央出台的新举措中受益,同时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利用过程中不出风险、安全回收,避免将民心工程流于表面。为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首先,中央六部委要尽快出台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强制性操作程序。重点在于:1、摸清项目实施城市对于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家底,以确保利用贷款建设项目的销售和租赁市场的真实性;2、对贷款资金在项目内的流动如何进行全程监管;3、实行严格的质量验收程序和强化质量保证金制度,将项目法人与施工管理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4、保障性住房销售和出租过程必须全程透明化,确保没有新的腐败产生。
其次,各试点城市应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项目实施城市的摸底情况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租售比率、认购资格、认购程序等环节进行媒体公示,接受媒体监督及社会查询。
第三,利用本项政策贷款所建的经济适用房面积应有上限规定。《通知》中规定的“60平方米左右”弹性太大,面积大,房屋成交单价就大,贷款风险也会加大。建议根据各试点城市的不同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细则,以供各试点城市依照执行。
最后,若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租售遇到障碍,导致前期投入的资金出现亏损,建议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弥补公积金的缺口,确保老百姓公积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