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增加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条款。理由是,代表不履职或或履职不好是选民及基层人大常委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代表及企业主代表,有的一届任期内除了每年的大会参加外,闭会期间的活动均不参加,即使在每后一次的大会上也不提意见建议或议案,但却没有制约的措施。虽然修正案(草案)中写到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职有冲突时要以代表履职优先,但他们不肯优先怎么办?修正案(草案)中没有制约的措施。为此,建议:
1、在代表资格终止中增加一款,“代表在两年内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代表资格终止”。
2、对不参加代表活动的请假,要规定请假的形式及批准的条件、程序、主体。理由是:实践中不参加活动的代表,基本上能做到口头请假,并说明理由,但实践中只要请假没有不准假的,因为没有不准假的依据,更没有约束措施,而且实践中请假一般向各级人大机关有关工委的工作联系人提出,他们不敢不准假。
3、建议细化罢免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只有发挥选民的监督作用,才能将代表监督好。罢免权作为选民的一项监督权,不应停在纸上,而要让它活起来,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建议增加一些操作性的规定。
二、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24条有关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的以下内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理由是该条规定的时间仅是答复代表的时间,而不是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问题的时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答复与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从实践中看,三个月已经足够了。
三、对代表参加有关会议时的表决权行使,最好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方式进行。举手表决实际上根本无法真正表达代表的真实意愿,给人的感觉就是走形式,而且也不严肃。
四、建议将代表每年述职作为代表的义务列入法条。代表述职在基层已经开展了,有书面的,也有面对选民的口头述职,述职对代表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只有你履职好就有东西写或讲,没什么可怕的,操作起来也不难。建议在代表的义务条款中增加规定“代表每年要向选民进行述职”,并在代表的监督条款中增加相应的责任条款。
最后,我们认为相关法律的修正还要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推进,光靠法律的修修补补还是无法解决很多实际问题。就说代表法吧,决定谁当代表的权力不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更不在选民,其实是各级党委,因此,对领导代表不履职或履职不好的,无论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是选民都无计可施。即使是相应的法条进行了修改,也并见得就能很有效地提高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