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修改建议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都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表述,二者在表述时人为割裂在表述上显得不够严密。
为此,建议将之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 关于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存在的逻辑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本条后半句存在逻辑矛盾。既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不论总和刑期是多少),又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岂不是前后矛盾?所以,宜统一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为此, 建议将之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关于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不适用缓刑的范围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首要分子”是当然的主犯,包括在主犯中。犯罪集团中的其他主犯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也不宜适用缓刑。
为此建议将之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犯,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