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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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9 07:59:34
来源:admin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

案)》的修改意见,现将收集到的修改意见汇总如下:

一、第一条、第三条

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可从轻及不适用死刑的年龄限度过高,国民平均寿命尚未达到八十岁,以七十五岁作为适用该两条的年龄条件,使该条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体恤老年人罪犯的立法初衷,建议将该年龄降低到六十五到七十周岁。

二、第五条

修正案(八)(草案)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条对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减轻处罚幅度选择的规定,即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这一规定忽略了刑法有关量刑情节条文的具体规定,逻辑上出现了漏洞,容易造成量刑真空,将导致司法实践出现量刑困境,影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建议对六十三条第一款可以不做修改,或在第五条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时具有本法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三、第六条

建议将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除外。”  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初犯时未满十八周岁的除外。”理由如下:

总则中规定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现修正案对累犯进行了修改,加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但这句话有歧义:究竟是指初犯时不满18周岁,还是指再犯时不满18周岁?如果不表述清楚,将使这一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可能会出现各省操作不一致的局面,所以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外延。

对于初犯和再犯时都不满18周岁的,这种情况不能算作累犯,这点大家都可以理解。而对于初犯时不满18周岁,再犯时已满18周岁的,如考虑到初犯时的心理、生理等特点,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这种情况也不宜算作累犯。故应当在这句话之前加上“初犯时”。

四、第十条

延长限制自由刑幅度过低。参考其他国家的自由刑制度,很多国家都是没有上限的,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监禁的判例层出不穷。修正案仅把有期徒刑最长延长至25年,且适用范围仅限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犯罪分子,意义不大。故结合修正案对死刑的限制,建议进一步延长限制自由刑的刑期和适用范围。

五、第十四条

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性判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实践中,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应撤销缓刑情节,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详细规定,故实践中无明确的操作标准。故建议去掉“情节严重”的限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禁令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撤销缓刑。

六、第二十二条

危险驾驶罪,定罪条件过高(要求“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太低(仅限于拘役和罚金)。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对交通管理制度还是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虽然修正案八将该行为正式适用刑法进行评价,但其幅度太小,不足以达到威慑危险驾驶行为者的立法目的。故建议去除修正案中“情节严重”的要求,并对触犯该条罪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有期徒刑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按本条的规定,追逐竞驶行为达成了一定的条件才构成犯罪,那就是“情节恶劣”,到什么样的程度是“情节恶劣”?是不是恶劣到一定要死了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是恶劣?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地运用这一条,肯定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什么是情节恶劣,这将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这未必合适。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

本条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不是过轻?在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很少用拘役这种刑罚。因为这6个月时间过短,司法机关还要取证、看押,所以司法实践中基本不用。可以考虑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与其他条文协调了。

七、第三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根据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将追究刑事责作。草案还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三个问题还需明确。

1)罪与非罪如何界定。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农民工如果遭遇恶意欠薪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如果老板在公安机关介入过程中支付了所欠工资,这时是否仍然构成恶意欠薪罪?只要老板一还清所欠工资就被无罪释放,而没有其他的处罚,如果这样,这一条款毫无威慑力。

2)何为“情节恶劣”?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求被拖欠者人数众多?如果这一标准不明确,恐怕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对此,立法机关有必要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3)何谓“恶意欠薪”?由谁来证明老板是有能力发工资而故意不发?这种举证责任显然不是农民工们所能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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