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加强电子文件证据价值社会公信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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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30 08:04:17
来源:admin
近期对萧山区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几个单位进行调查,发现电子文件证据价值不足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萧山区卫生防疫站CDC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积累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实验报告,但对电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一致性、安全性,专家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要求其全部纸质化。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实施后,所有住院病人的信息全部电子化,但由于目前国家对于电子病历还不承认其签名,所以还只能全部打印出来,补上手工签名后归档。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将项目档案、合同档案扫描成数字档案,公司相关人员利用十分方便,但在谈判时、洽谈业务时很多公司非要看到原件才行。数字档案馆在我国已实施多年,但对数字档案馆与室之间能否相互授权出具证明等许多具体而微的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和统一的规定。上述现象不仅在萧山存在,在全国各地也几乎都存在。其结果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纸张资源,因为所有具体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基本上都被异质成纸质档案了;而且增加了工作环节,降低了工作效率;甚至阻碍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健康、正常发展。

究其原因有四:一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模糊。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异议。但是电子证据在证据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是属于视听资料还是书证,或者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定位,这在立法上以及审判实践中均有矛盾。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不同,将直接造成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不同。二是我国党和政府长期推行电子文件双套制。在我国信息化发展初期,中办和国办推出电子文件双套制,作为过度时期电子文件的管理对策和权宜之计,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长期不变,势必与现实不相适应。三是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权威的、有利于实务操作的电子证据规范。四是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目前非常狭窄,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因而也没有得到社会公认。

为此建议,应从法律、政府和标准、社会应用等层面大力加强对电子文件证据价值的应用研究和实施,逐步扩大电子文件的社会公信力。

一、电子证据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更不是属于七种证据形式的电子化,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一种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等等。这些国家的电子证据立法基本上是把其作为一个独立证据种类,对其审查标准及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是倾向把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

二、借鉴电子商务的成功做法,有计划地在各个领域大力推行行之有效的电子证据解决方案目前在在电子商务中成功的做法是:当事人采用数字签名进行身份认证的,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数字证书。由第三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网上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签发与管理等服务。第三方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电子交易的数据保存期限由第三方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与交易当事人约定。这一做法得到了商界和公众的认可。最成功的案例就是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短短几年就形成了诚信的网络商务体系。日本软银董事长孙正义预言:中国电子商务五年内超过美国。各行各业可大胆借鉴电子商务中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解决方案,来实现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

三、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实现应当由政府来大力倡导和推动。政府应当花大力气研究、解决电子政务中电子文件特别是电子公文的证据价值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可在各级地方政府中推行的电子证据实现路径,加强电子文件证据价值实现的顶层设计,即国家层面的设计,而不是由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去做无谓的尝试。政府可在社会保险、电子病历、电子学籍、公积金、数字档案等电子数据密集产生和积聚的民生领域采用电子证据保全措施,如电子签名、CA认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实施后,电子文件可使用数字签名,即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原理转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来保证电子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当证据被签发时,电子密码结合证据内容,就会自动生成一个新的特征码即“电子签名”附加在电子证据之上,成为与证据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后无论任何人(包括电子证据发出人)对电子证据进行篡改后,电子证据的特征就会与原特征码不符,人们就会知道:电子证据被篡改了。如果相符,则意味着电子证据未被改动过。这是一种业界公认的电子证据技术路径。

电子商务的成功案例已有、电子证据的实现路径也越来越成熟,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越来越普及,并向纵深推进。政府应当不失时机地鼓励、倡导、推进、解决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和社会公信力问题,逐步形成诚信的电子证据体系,不应该再用传统的方式—异质成纸张来解决电子证据,而应该用电子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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