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其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查处。”对于全国重大影响或跨越多个省区专利纠纷应当及时报请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为此建议将之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其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二、关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回避的范围问题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关于案件承办人员回避的范围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该界定范围过窄,案件承办人员只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即应当回避。
为此,建议将之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关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存在的措辞问题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举行口头审理”在措辞方面不是很规范,存在一定问题。
为此,建议将之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