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我们建议修改如下:
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醉酒驾驶机动车两次以上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理由如下: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便于实施的需要。
现在在全国各地对洒后及醉洒驾车是从严管理的,各地公安机关对醉洒驾车多数的采取治安拘留进行处理的,因此酿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就有必要进行明确区分,修正案情节严重的提法不能明确区分罪与非罪,在实施过程中弹性比较大,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二、是区分醉洒驾车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需要。
从刑法设定来看,醉洒驾车的量刑幅度大大低于交通肇事罪,如果不能明确区分醉洒驾车罪与交通肇事罪就有可能会使本来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的犯罪行为按醉洒驾车罪处理,会影响刑法的正确实施。
三、是社会主义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从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看,酒文化已深入社会方方面面,因此对醉驾入罪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打击醉驾的同时应该明确给公民信号,醉酒驾车达到什么标准为犯罪行为,这即有利于达到立法目的又能教育广大公民,减少打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