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建议
1、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发表意见,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建议删去。理由是:这是一些常识性问题,不宜在法律中规定。这些问题宜放在代表守则或代表履职培训中去解决。
2、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删去“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理由与上一条一样。
二、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的立法质量需提高,建议再作研究和修改。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其中“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的含义不清,代表对反映强烈的一些不正常的案件或者经济活动能否通过正当的途径反映,从而在客观上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了具体司法案件或者经济活动。此种干涉是否可以呢?如果可以,那么“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的表述就有问题。同时,“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外延过小,是否可以改为“干涉正常的具体司法活动”。另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太广,并且“经济活动”是一个中性的概念,禁止代表“干涉经济活动”这一命题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