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残疾儿童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1、法规不完备,执法不到位。首先,在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失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美国、英国、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颁布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而我国目前主要的特殊教育立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与普通教育立法《义务教育法》相比,立法层次低,所发挥的法律效力有限,导致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没有像普通儿童那样得到充分保障。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例如,对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型和程度的鉴定,是使其接受相应教育的前提,但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中还没有残疾儿童的鉴定标准,也缺乏对鉴定机构的构成、资格的规定。最后,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导致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
2、经费投入不足,受教育程度低。目前对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特教资源有限,而且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大多也在县城,来自偏远地区的残疾儿童要额外支付食宿和交通费,贫困家庭就只能放弃。目前普通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入学率已达到99.1%,而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只有77%,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
3、师资匮乏,队伍不稳定。特殊教育师资缺乏,目前特殊教育老师与学生的比例参照普通高中1:13的比例,这是很不科学的,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残疾儿童,不仅需要学习上、生活上的特殊照顾,还要进行康复训练,13个特殊儿童由一个教师照顾,未免顾此失彼。特教工作的繁重性、工资待遇(虽然我国规定从事残疾儿童教育的教师可享受15%的特教津贴,但有些地方无法兑现)和社会地位等原因,教师存在流失现象,加重了师资不足,直接影响特教队伍的稳定。同时教师的学历层次不一,学历普遍偏低,有四分之一的教师学历不合格(只有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
让有特殊需要的残疾儿童像普通孩子一样享有优质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的一个要素,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建议:
1、完善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的发展常常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密切的联系。应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1),制定《特殊教育法》。应注重在《特殊教育法》立法规范、体制、内容、实施、监督保证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在立法方式上应将特殊教育立法和全国教育的综合立法内在联系起来,使《特殊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机结合,形成符合国情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2),加强地方立法。目前我国制定的特殊教育法律,只是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情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地需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地方配套法规的立法,以保障特殊教育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2、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应把推动特教发展作为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重点领域,从省到县市区应逐级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校软硬件条件,同时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以进一步完善特教体系。各级政府应提高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
3、加强特教教师的制度保障。按照“人本特教”的要求,特教教师能满足每个特殊学生的需要。这就要求从制度层面来保障特教教师的素质。应改革特教教师的培养机制,以及特教教师的招聘选拔机制,设置区别于普通教师的特殊教师资格证,以保障特教教师的质量。国家应维护特教教师的利益,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为特教教师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强化社会对特教的支持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