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亟待立法
由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而仅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有限的间接保护措施,由此导致一些人把个人信息当做一种“公产”,他们不仅可以任意处置,还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就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法律的适用范围、保护手段、可操作性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等诸多方面,都无法从根本上满足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因为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可以对个人信息加以全面保护。
在信息化建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举足轻重的今天,如果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诉求没有法律这道防火墙的话,不仅损害了个人利益,而且还在不断加大社会建设的成本。
因此建议:
一、必须改变不注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要把个人信息保护提高到与政府、组织的信息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那些掌握和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严格的内部制度和纪律约束,自觉做好保护工作,。
二、国家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确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而且这必须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即其名称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在加快制定保护个人信息法律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力度,尤其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法搜集、保存和利用个人的各种信用信息,并确实地在金融、保险、租赁、招聘录用等诸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对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强化和重塑公民个人的道德自律,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四、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同时,一定要及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要吸取以往相关法律制定过程中所遇到的法条拟定方面的教训。希望在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能让公众进行广泛的参与讨论,也让这一过程成为公民自我教育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