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意见建议
二、草案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建议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者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危险的,处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理由是:1、“追逐竞驶”一词含义不清,实践中也不普遍,而“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这种违法行为确是一种经常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因此“追逐竞驶”宜改为“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现实中还有服用毒品、麻醉药等物品而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因此,不宜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单独立法,而应将可能出现的危险驾驶行为全部囊括进去。另外“情节恶劣”不应作为定罪的要件,危险驾驶行为不应考虑“情节恶劣”的问题。同时,危险驾驶罪应单独作为一项罪名,不宜放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后。
三、这次修改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草案说明中所述的取消上述死刑的理由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仅以此理由取消上述死刑是不妥的,也是与我国刑法的任务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不仅要考虑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也要“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大量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极有可能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可能会出现抬头上升趋势。当年废除一般诈骗罪的死刑后,对一般诈骗犯罪的震慑力大大下降,加之对诈骗犯罪的刑罚力度偏低,不能不说是目前我国各类诈骗犯罪泛滥的一个原因。目前的刑法对无信用行为及欺诈行为给予了世界上最大的宽容,这既不利于民族道德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最终形成。如果再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诈骗罪的死刑废除,诈骗犯罪可能会更加泛滥。另外,如果对某项犯罪确需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前,一定要设计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来替代,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不然难以遏制和震慑犯罪,总之在废除死刑问题上要慎之又慎,要符合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