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当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是两种主要形式。但在建设和分配过程中,经济适用房过度强化的商品属性替代了其社会保障属性,在很多城市都存在建设标准失控,导致经济适用房以大户型居多,同时购买对象界定模糊等诸多问题。而廉租房的覆盖对象仅限于具有“非农业住户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从而导致大量的流动性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排除在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出租。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能力的职工。对杭州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城市而言,有必要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以确保这一群体能在杭州安居乐业。
截至目前,杭州的公共租赁房已累计实现开工159万平方米。到2012年年底,市区将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50万平方米以上。要推出公租房,首先要创立出一种全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然后逐步对租赁和监督制度加以完善。
为此建议:
1、在房源筹集上,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住宅小区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2、在租赁管理上,政府应尽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条件等细则。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具体金额可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期满后如希望续租,可提前3个月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对其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还可续租;不符合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收取租金。这样,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会让这些家庭主动退出,有效避免公共资源不合理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如: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
3、在监督管理上,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