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和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和调节矿租收益的特殊作用。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考虑到我国资源开采的实际情况,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发挥调节矿租收益的独特作用。
(2)从量定额征税,税额有高有低。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不同的纳税人由于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异,其单位税额也就高低不等,呈现出相应的差别。资源税的这一特点使之与从价定率征收的税种区分开来,也与实行统一税率或税额的多数税种区分开来。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据资源条件直接确定不同的税额,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企业增利不增税,减利不减税。这样,既可以充分调节级差收入,又能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资源税还具有受益税的特点。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报酬。资源税一方面体现了有偿开发利用国有资源,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
中国虽然资源匮乏,但资源税收入甚微。我国目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税目征收资源税,但税负很低。有些被批准使用资源的人几乎都是在免费使用,从而获取暴利。就我们富阳市看:如富春江挖沙行业,大型采沙船缓行在江面上,抽沙机器的端口,源源不断地把富春江中的沙抽上来,排到专门堆积黄沙的船舱中。据调查,每艘采沙船每月创净利润80万元左右。除交营业税等外,不用交资源税。真是暴利啊!因为暴利还引发无数社会矛盾,有些矛盾至今没有解决,已日积月累。水泥厂、石灰厂、石英厂、地下水等也一样,利润没有挖沙高,也是不交资源税的。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落后,对保护资源的作用不大。为此,建议全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一)征税范围:重新审定,范围应大大增加。
(二)税额标准:组织专家开展调研,科学制订标准,初期按销售收入定率计征,待对资源储量等技术指标管理完善后,逐步实现按资源可采储量征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环保等挂钩,促进企业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达到降耗、减排、增效、可持续的目的。应普遍提高征收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