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原始普查表”依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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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18 07:52:28
来源:admin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要求,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12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我们认为,这个化费了国家大量人力物力而得来的“原始普查表”是不可再生资源,切不可在“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为此建议:

原始普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直接收馆,按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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