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建议
针对医药购销和医疗设备购置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事后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但是如何进行事先防范更是当务之急。本人认为针对医疗设备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领域,现有的管理制度急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针对大型医疗设备(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的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办法出台后,1995年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管理办法对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规划、配置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对我国大型医疗设备的规范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设备配置、采购历史条件的变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比如,管理办法对审批、管理的操作标准没有具体、明细的规定,至于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则更加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这直接导致违规违法操作得不到有效问责,客观上姑息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为此建议:
1、卫生部应该立即加强调研,重新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2、新的管理办法对审批、管理的操作标准应该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3、尤其重要的是,管理办法应该独立设置“罚则”章节,针对各类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设定明确的处罚标准。
4、罚则内容应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现行规范有适当的衔接,也可以适当借鉴前述法律法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