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一、实际没有执行。目前计生部门在审批《二孩生育证明》时,一般只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没有核查申请人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所以上述法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没有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二、事实上无法执行。上述法条中的“但……除外”条款,细分一下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二是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三是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除了老弱病残的农民和在校学生外,几乎所有农民都在从事工商服务业,面朝黄土背朝天,纯粹“修地球”的农民已经很难找到。如果严格执行上述法条,可以讲浙江许多地方的农民都不具备申请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已经生育的多数是违法的!
三、与客观形势不相适应。近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速度的加快推进,浙江农民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少,除个别交通不便地方的农民可能还在从事纯粹的农业劳动,绝大多数的农民早已离开土地从事工商服务业,所以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工作岗位及签订劳动合同为条件进行限制,已与客观形势不相适应。现行条例是在2002年条例基础上修订的,但2007年修订时没有修改该条款,所以上述法条的内容仍旧是2002年条例中内容。2002年条例起草时,浙江农民从事工商服务业还没有象现在这样普及,因此按照当时的现实情况具有可行性,但现在工商企业遍地开花,而且企业急需各种劳动力,可以讲,在浙江几乎找不到不从事二、三产业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