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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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19 07:30:06
来源:admin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7928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笔者建议,取消上述法条中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规定,其理由如下:

一、实际没有执行。目前计生部门在审批《二孩生育证明》时,一般只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没有核查申请人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所以上述法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没有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二、事实上无法执行。上述法条中的“但……除外”条款,细分一下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二是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三是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除了老弱病残的农民和在校学生外,几乎所有农民都在从事工商服务业,面朝黄土背朝天,纯粹“修地球”的农民已经很难找到。如果严格执行上述法条,可以讲浙江许多地方的农民都不具备申请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已经生育的多数是违法的!

三、与客观形势不相适应。近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速度的加快推进,浙江农民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少,除个别交通不便地方的农民可能还在从事纯粹的农业劳动,绝大多数的农民早已离开土地从事工商服务业,所以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工作岗位及签订劳动合同为条件进行限制,已与客观形势不相适应。现行条例是在2002年条例基础上修订的,但2007年修订时没有修改该条款,所以上述法条的内容仍旧是2002年条例中内容。2002年条例起草时,浙江农民从事工商服务业还没有象现在这样普及,因此按照当时的现实情况具有可行性,但现在工商企业遍地开花,而且企业急需各种劳动力,可以讲,在浙江几乎找不到不从事二、三产业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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