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将其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修改意见:应修改为“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定期、及时收集核设施营运单位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统一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处置费用。”
理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上门收集的优点:一是可让该单位人力和设备利用最大化;二是让核设施营运单位减少这方面的投资,并可专心本职;三是便于掌控,便于管理。
原文:第十条后半部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核技术利用单位也可以直接将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修改意见:应修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定期、及时收集核技术利用单位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统一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处置费用。”
理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上门收集的优点:一是可让该单位人力和设备利用最大化;二是让核技术利用单位减少这方面的投资,并可专心本职;三是便于掌控,便于管理。
原文:第二十一条(处置设施选址要求)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其场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稳定;
(二)人口密度低、开发前景小,与地表水和饮用水源保持一定距离,没有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其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还应当尽可能远离城镇、乡村居民点;
(三)与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地的距离适中。
修改意见:增加一条:(四)选择海平面低于该地区大城市海平面的区域。
理由:在海平面低的区域处置的放射性污染源不容易向海平面高的区域渗透、污染。
原文:(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计划等文件组成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计划等文件组成的质量保证体系。
修改意见:在(四)和(六)的后面均加上一句话“此类应急计划应当以适当的频度进行演习。”
理由:纸质“应急计划”最完整,不进行演练也是空谈。而且,面对宝贵的生命,演练还必须当真,练得能够对付任何应急。
原文: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修改意见:修改第四十二条内容为“由放射性污染源而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与财产损失,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原第四十二条该为“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理由: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要“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