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政府采购法进行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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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8 07:45:55
来源:admin
目前,我国在诸多领域倡导并实施的政府采购和部委、央企集中采购方法,极大地降低了政府和央企的物品采购价格,节约了成本,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是集中采购越来越向上集中,不利于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政府采购,包括央企、全国行业性大型企业(如中石化、通信、电力等行业)的采购,一改之前地方分散采购形式,普遍采用省级,甚至是集团采购形式。集中采购形式带来的采购成本降低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集中采购过于集中,分布于各省市的地方分支企业基本没有采购选用权,而集中到总部的采购物品,省一级分公司也无采购权,而这些采购的物品越来越收归于总部。象中石化的UPS电源、中移动的电源、电信的蓄电池等原先属于地方采购的物品,基本多归于集团总部招标。每个标的物总量巨大,而能中标的单位,全国最多也就10多家,以10多家公司,瓜分全国市场,一方面,给企业寻租带来了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国家央企等龙头企业带动地方企业发展,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成为泡影。尤其对就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原先模式虽然增加了部分成本,但带动的企业就业,全国至少有上万个岗位,而集中模式,使得大部分地方企业频临倒闭,不利于扩大就业。

二是政府采购不利于创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政府采购基本采用招标形式,一般选用的都是成熟的传统的产品,对于创新型产品,尤其是国内首创的产品,想通过招标入围使用,几乎没有可能性。在之前,没有普遍采用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模式前,一般新产品的使用,都是在县、市等较小规模或范围内,新产品予以试用,经试用觉得效果好的话,再予以推广使用。而现在采用集中采购模式后,此种试用推广途径不畅,对创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带来巨大阻碍,不利于创新企业的发展。

三是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产生腐败。政府采购和总部集中采购,由于采购量巨大,极易产生权力寻租,多次出现的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的“窝案”就是明证。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类似中石化、中移动、中国电信等遍布全国各地的大型集团化央企,理应而且完全可以带动当地企业的发展。但集中采购消除了原先央企地方性公司给当地企业的产业链拉动作用,给当地产业链上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灭顶之灾。

为此建议

一是在政府采购和央企采购中,建议政府适当牺牲经济利益,采购适当向地方倾斜,使中小企业、本地化企业能维持生存空间。

二是政府采购宜适当分层次招标,制定规则,向本地企业倾斜。建议政府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进行适当修正,对全国性、全省性集中采购招标的产品,限于那些大宗的、涉及行业统一性的产品,而对于那些可选余地大或者当地企业产品完全可以满足需要的,应规定不允许采用全国性集中采购,而将采购权下放到各省地市,并应优先采用本地产品。按照采购物品的特点,适当将采购份额分配到各省、市,同时央企总部可以对下放到各省、地市的采购物品提出指导性的价格,以避免价格虚高等异常情况出现。这样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三是政府采购中增设特别条款,扶持创新产品,为创新产品的市场拓展开辟捷径对于创新型产品,应该在采购招标中,予以政策倾斜,不妨对创新产品、专利型产品,设立特别试用程序,可以先不经过招标,予以小范围试用。列入近几年的新产品新成果,在招标时,允许其进行加分,为企业创新发展进行政策扶持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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