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尽快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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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29 09:46:16
来源:admin
近年来,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的安置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成为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爆发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尽快制订出台农村被征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一、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国务院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二、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已有原则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修订通过,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目前亟需省政府出台一个具体的政策法律规定,用于指导基层一线工作。

三、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解决当前农村矛盾的迫切需要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情况,许多地方成无序状态,有的村将征地补偿费全部分光,有的村分了80%,有的村分了40%......不仅如此,因为各村的分配标准不一样,村民之间相互攀比,因此引起许多群体性信访甚至冲突。因此, 抓紧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是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需要;是保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健康发展的要求。

四、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需要把握的事项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428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精神》(农经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严格把握以下事项:

一是分配对象。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

二是分配比例。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抓紧明确。

三是规定集体使用禁止范围。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是缺额政府补差。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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