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事业的建议
一、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应有定位
社会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政府对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越来越充当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
具体说来,政府应是以下定位:第一、政府是社会事业发展的当然主导者。只有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才能确保公共产品及服务提供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第二、政府是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制定者。社会事业是涉及国家和民众长远利益的公共事业,必须在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下才能健康有序发展;第三、政府是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助者。政府掌握着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力,能够也应该对微利的社会事业领域进行大量的财力投入;第四、政府是社会事业发展的监督管理者。在对社会事务的监管过程中,行政管理仍然是政府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手段;第五、政府是社会事业发展的服务保障者。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就是推动社会改革,协调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第六、政府是民众分享社会事业发展成果的统筹协调者。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平衡和实现利益分享是政府的一大任务。
二、以学前教育和养老事业为例,浅析我国政府在发展社会事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出现了幼儿“入园难”和老人“入养老院难”的情况。虽然各地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加以缓解,但仍暴露出准备不足和观念转变不快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规划建设仍不到位,社会公共产品难以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
很多城市老小区没有建立配套幼儿园,或配套量不足,而新建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也明显滞后,幼儿“入园难”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很多城市养老机构规划建设前瞻性不强,失去了最有利时机,随着市中心土地价格日益昂贵,新的养老机构规划只能向郊区和大型化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服务质量。
2、经费投入仍显不足,财政对社会事业的支持还需“给力”
由于学前教育尚未纳入国家义务教育范畴,学前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筹安排,从而导致日常运行和教师待遇缺乏可靠的财政保障;由于财政对养老事业投入不足,老年人居家养老享受政府买单服务的很少,社区老人日托中心、就餐点的建设等都需加强。
3、引导扶持仍缺力度,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没能得到有效激发
很多地方政府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扶持对象还主要是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养老机构。在吸引社会力量方面还有一些政策障碍和瓶颈没有解决,如建设土地供应方式问题,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问题,从业人员的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等等。
4、监管服务仍嫌粗放,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提高
一是准入关的监管不到位。有些地区仍有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民办幼儿园,这些无证幼儿园往往教育保育质量差,不能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二是管理服务不规范。一些地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都未能得到有效监管。
5、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稳定期待新局面
我国幼儿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滞后,编制较少,大多采取聘用合同制,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同时幼儿教师还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方面缺乏可靠保障;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则更加严峻,普遍存在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从业稳定性差的问题。
三、几点建议
要解决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问题,关键是要发挥好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
1、统筹兼顾,科学制定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政府要通过科学预测和前瞻性分析,在“十二五”时期明确规划社会事业的发展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根据社会事业的发展态势,努力提高规划布局、软硬件建设与人口分布的一致性;要重视规划的刚性,设定可量化、可考核、可操作的目标,对重点领域和关键项目的实施,要有较强的约束性措施;要建立健全社会事业评价体系和定期分析制度,对社会事业实施动态监测与管理,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要重视缩小区域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发展差异,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切实增加政府投入,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政府投入社会事业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支持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原则。无论提供方的所有制属性,只要所提供的产品是公共或准公共产品,政府都应扶持和资助;二是讲求效率的原则。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无论是购买还是契约服务,谁的效率高,社会满意度好,谁就有获得服务合同的优先权;三是坚持导向的原则。政府财政支出要向基层、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倾斜。同时,政府要保持公共支出逐步增长并对增长幅度作出刚性规定,从而保障社会事业和民生项目的有效实施。
3、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培养
政府要充分认识人才在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营造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要针对社会事业发展中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人才的录用、引进、培养机制,创新和丰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环境,逐步建立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且又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育人用人机制,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事业多元化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各地政府要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的准入领域,打破行业垄断。还要限制公立机构在高端服务领域的竞争,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机会。
5、完善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底线公平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政府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二是要维护社会底线公平。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提供的“兜底”功能;三是要提高保障能力。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和保障能力,准确应对社会和民众需求。
6、强化监管与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政府对社会事业的监管与服务,首先要着眼于社会事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和民生的改善,着力完善准入、规范、评价、考核等制度建设,为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起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要强化日常监管与服务,着力提高社会事业的发展质量;第三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管与服务体系。包括行政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管、内部监管等多重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
7、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序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
一是要推进社会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社会事业主导者、政策制订者、主要资助者、监督管理者、服务保障者、统筹协调者的角色定位;二是要推进社会事业的运行机制改革。政府要加快完善社会事业机构的成本核算、改革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的内控制度,不断开展以质量为先导的绩效评价与考核;三是要推进社会事业的补偿机制改革。要逐步取消或减少对供方(机构)的补助渠道与办法,实施补需方和按绩效补助的方法,促使社会事业的相关机构提高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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