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存在问题
(一) 采用分类所得税难以控制税源。实行源头扣税对付不了所得来源多元化的人;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不但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而且为其分散、化零以“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创造条件。
(二)定额扣除有缺陷。如:个税免征额2000元/月。但CPI持续上涨,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也增加征管成本。
(三)税率设计眼花缭乱。税档太多,幅度太大,如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导致执行困难,逃税更甚。与工资薪金阶层比对就清楚知道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了,更拉大收入差距。
(四)税基不够广泛。应税项目没有全部纳入范围;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导致税基缩小。
(五)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
(六)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全国100万税务官员,具体操作者约40多万人,如何对付全国数以亿计的纳税人、单位?可想而知了!
(七)违法处理为小概率事件。偷税漏税成千上万,处理者寥若晨星。所以,在这个缺乏“敬畏意识”的大环境下,人们对此已经无所畏惧。
我国现代科学税收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从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都缺乏先进的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信息传递慢而缺乏准确性,无法约束纳税人。故改革已刻不容缓。
二、建议
(一)国务院牵头,成立由财税、工商、银行等系统组成的专家调研组,深入基层调研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硬件、软件上存在的问题;学习、对比和吸取先进国家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
(二)与时俱进,用科学的方法全面、彻底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合并进去。
(三)修改时注意要点如下:
(1)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加强有关单位征税工作硬件、软件建设。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号码之下——所有金融信息在银行和税务机关的电脑里都能够顺利而准确地查到;个人之间的现金支付不得超过10000元,否则必须通过银行转账,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税务部门便可以据此及时监控个人报税的情况。这样才能形成“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是税务机关搜集个人应税信息和实现交叉税务稽核的基本条件。财税、银行、工商等系统有效联合,增添必要设备,培养征管水平。
(2)计税办法重新科学设计。建议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生计费用和必要费用两大类。认真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生计费用如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负担等因素,把这笔钱在税前予以扣除。低收入阶层、、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人扣除标准则提高20%。必要费用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把这笔钱也在税前予以扣除。
(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设计一个合理的税率结构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的事实;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即5%~35%的税率不变,但当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再加成10%~20%。这样,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能使高收入者多缴税。
(4)扩大税基。一是综合累计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列清楚规定不纳税的项目;二是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可减少腐败,增加税收。
(5)配套条件紧紧跟上。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加强宣教,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