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政府部门应重视学习研究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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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22 08:16:17
来源:admin
201071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出发,建议各级行政单位要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法》与政府规范性行政的关系,要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侵权的特殊主体问题,有效预防因用人不当产生侵权责任。如该章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按此规定,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和聘用人员(如协管员等),都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执行任务中可能造成的侵权责任,依《侵权责任法》规定都将由政府“埋单”。

2.学习研究第十一章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避免因违法行政引起侵权责任。如该章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对城市管理者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按此规定,本市众多的各类基础设施(归政府所有)如高架、高速、高铁等,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政府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才能免责。因此,政府要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规范管理能力。

3.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避免行政机关公车外借造成交通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章第49条规定:“因租金、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此规定,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公用车外借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行政机关将有可能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埋单”。因此,各行政单位应规范公车使用,做到公车公用,禁止将公车外借。

4.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预防因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产生侵权责任。如该章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具有特殊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未对高度危险活动区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未履行安全警示义务,造成侵权的,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免造成因监督管理不善产生侵权责任由国家来“埋单”的情形发生。

另外,《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责任亦有规定,非常及时。鉴于当前网络侵权存在的手段多样化、动态化等特征,建议有关部门以认真研究贯彻《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为前提,并在密切关注新动向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细化措施,切实维护好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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