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上市造假行为严厉打击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败坏社会风气。由于上市企业的高定价带来的丰厚汇报,使得上市成为一项最有盈利能力的圈钱行为,不少企业为了上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导致了众多或明或暗的潜规则,上市过程成为各类利益相关者钱权交易、寻租行为的重灾区与高发区,如果听任这些丑恶行径毒瘤一样蔓延,将会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破坏诚实、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二是降低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由于各类寻租行为的存在,取得上市资格不一定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金的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经济的活力。
三是助长投机风气。高定价、包装造假等丑恶行径惩戒不力、处罚不重而助长了投机风气,不少企业与各类利益相关者例如保荐机构、保荐人、中介机构(会计师与律师事务所)等组成利益同盟,期望上市以后套现而一夜暴富,助长了投机风气,削弱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另外,这些通过高定价、造假等掠夺广大中小股民财富的行为,无异于事实上的“劫贫济富”,在一定程度上为两极分化推波助澜,埋下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危险种子。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尽管证券主管部门也加大了查处力度,例如对云南绿大地等的处罚,显示了打击造假行为的决心,但是总体而言现在的处罚不力、惩戒不重,建议如下:
一是严抓审核环节。从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以来,证券主管部门对审核程序的透明、公开、监管做了大量工作,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也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是总体上核准流程的主要环节还需要更阳光化、透明化。
二是监控后续表现。与前期核准环节相比,企业上市以后的跟踪监控工作力度不大,惩戒不重,客观上助长了包装造假行为的侥幸心理,只要上市以后就“万事大吉”。因此,为了有效杜绝包装造假等丑恶行为,必须全过程监控,不但需要事前严格核准、审核,还需要加大后续跟踪监管,对于上市后两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内业绩迅速变脸的公司,相关纪检监察与证券主管部门应该一起牵头重点监控。
三是加大查处力度。与国外严厉的监管与处罚措施相比,我国对包装造假行为处罚力度不足,不足以有效震慑犯罪。建议在现有证券法的基础上,加大对包装造假行为利益相关者包括单位与个人的查处力度;包括对保荐机构、保荐人的上市企业,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除了取消从业资格以外,还须巨额罚款,例如罚没保荐收取费用的3-5倍,罚得他们心惊肉跳;对于后续2-3年内业绩迅速变脸的企业予以重点监控、严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是对企业以及法人代表、董事长处以巨额罚款、冻结其股份转让资格;二是需要延伸追溯到相应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以及个人责任。
中国目前已有几亿股民,鉴于目前证券市场影响的广泛性与持久性,需要对包装造假行为在全过程监控的基础上,需要加大查处的力度,以有效震慑包装造假的丑恶行为,营造一种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资本市场氛围,为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供一种公平、公正的外部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