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加强社会管理须着重改革社区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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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5-31 07:40:38
来源:admin
传统街道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更多的是 “自上而下”地服务于区政府以及区直部门,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任务很大部分是由单位体制下的各企事业单位承担。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城市单位体制逐步松动和解体,城市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很大变化。传统的街道管理体制的弊端逐步暴露:一是街道职能定位模糊,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越位主要表现在街道承担了一些不应由街道承担的、而应该由区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承担的审批职能,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加强,这些职能应该移交给区政府和区职能部门;错位主要表现在街道包揽了一些应该由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公民社会组织来承担的事务;缺位主要表现在街道没有履行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事务。二是区直部门与街道、社区的条块管理关系有些混乱,一方面存在街道有责无权的现象,另一方面,很多事务性的具体工作,街道又往往让社区进行落实,街道只起到传声筒的作用,这与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街道管理任务加重的情况不相适应。三是街道机构设置不合理,机构和人员膨胀,行政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由于街道机构缺乏严格的系统的法律约束,有关部门根据“上下对口”原则在街道层面增加机构人员的随意性比较大,一方面机构和人员增多,行政成本过高;另一方面,由于机构和人员增多,遇事推诿,部门难以协调,运转不畅,效率低下。

  针对传统街道管理体制的弊端,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需要,建议以城市社区和居民需求为导向,对街道和社区管理体制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构建新型的社区治理体系,将城市基层管理从街道管理迈向社区治理。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街道政府职能进行调整。审批职能归位到区政府和区职能部门,现有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区审批职能部门的派出办事机构,而原有街道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社区需求进行“大部制”机构设置,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分流下派到各社区面向服务对象现场办公服务,构建“大社区”,充实社区服务工作人员,有利于完善社区管理功能,整合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建设。并可精简机构和人员,理顺条块关系,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运转效率。

二是重新确立社区职能定位。关于社区的定位,目前全国有三种做法:一是定位在居委会,以原有居委会所辖区域作为社区;二是定位在街道办事处,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作为社区;三是定位在街道办事处与规模调整前的居委会之间。第一种做法的弊端是,社区规模过小,资源分割,各类生活要素只能在有限的狭小空间内配置,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无谓损耗。第二种做法的弊端是,社区组织容易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不利于推进社区民主。第三种做法吸取了前两者的优点,避免了前两者的缺点。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社区成员参与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只有定位在这个层面上,才能便于社区成员的民主权利发挥,把社区成员建设社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社区建设,特别是在社区的初始阶段,还离不开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将社区定位在这个层面,既使政府超脱于社区之外,又融于社区建设工作当中。

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目前社区建设和改革中诸多问题出现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社区的专门法律或法规,原有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显然已不能适应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区的性质、作用和职能,社区管理机构的产生和设置及各自的职责权限划分,社区管理的方式及运作机制,社区与居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社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相关各方的行为,为社区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的保证。

四是启动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工程,建立一套社区建设的评估体系。社区体制的优越性,不是自然而然体现出来的,需要通过社区工作者富有成效的工作来体现。社区建设是社会工作,是有规律可循的,工作要有成效,光有热情不够,还需要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需要启动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工程,即开展培训工作,包括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社会调查方法、社区工作实务等。另外,还要建立一套社区评估体系,在评估体系中,居民和社区单位的参与应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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