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尽快修改法律条文,解决未成年人被拐和乞讨问题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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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15 08:05:09
来源:admin
春节期间,网络上掀起全民微薄“打拐”以及“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引起了社会和舆论对解救被拐儿童以及打击操纵儿童行乞等现象的关注。目前,公安部门也进一步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浙江还成立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全省反拐联席会议,通过各部门的全力合作,来遏制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发生,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这些现象的背后,也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打击拐卖儿童以及解决儿童乞讨问题等方面的法律、条例还不够健全,甚至还存在一些空白。如现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明确规定了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对于被拐儿童非法收养的行为量刑较轻,执法也较松,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买方市场的存在,买主的需求让拐卖儿童有利可图。此外,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未成年人行乞这一行为,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即构成犯罪。但对亲生父母认可或放任的未成年人乞讨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处罚,这也使得对儿童行乞行为难以认定,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因此建议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填补当前法律空白

1、在法律上严禁儿童行乞,对于行乞这一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应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迫使儿童行乞的组织或个人从重处罚,对唆使儿童行乞或无法保证儿童基本权利的父母可暂时变更监护人,由福利机构代管,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

2从严处理拐卖儿童和非法收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根据现有情况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对于非法收养小孩的人员,要无条件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量刑上可确立“收买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收买妇女的犯罪”的原则,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从严处理,以堵住源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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