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修改法律条文,解决未成年人被拐和乞讨问题的几点建议
因此建议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填补当前法律空白:
1、在法律上严禁儿童行乞,对于行乞这一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应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迫使儿童行乞的组织或个人从重处罚,对唆使儿童行乞或无法保证儿童基本权利的父母可暂时变更监护人,由福利机构代管,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
2、从严处理拐卖儿童和非法收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根据现有情况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对于非法收养小孩的人员,要无条件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量刑上可确立“收买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收买妇女的犯罪”的原则,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从严处理,以堵住源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