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支持微型企业的建议
1、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管理。 应设立综合性的微型企业管理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或在相关部门增设微型企业职能部门,对微型企业进行统一服务和管理,协调和处理微型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有关微型企业的专项政策、法律及体制,把扶持创办和发展微型企业作为全民创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对微型企业树立“扶持、保障”的政策理念,针对微型企业进行专门的政策定向,单独覆盖,重点扶持。
2、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便捷服务。简化微型企业创办手续,简化工作流程,降低登记费;清理不合理收费、乱收费;适当降低税负水平,实施轻税轻费政策,也可考虑直接给予“免、抵、退”税收政策,在创立之初实施免税政策。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提高税基、降低税率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应在微型企业中明确予以发扬光大。在财政上,由政府拨出专款对微型企业直接进行援助。比如,微型企业本身属于弱势群体,不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允许微型企业在自有住宅经营,且免除房产税;银行机构必须给微型企业开设账户,且不附加其他条件。对微型企业提供有助于减少投资风险和增强竞争力的其他服务;建立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协调的培训中心网;建立商业信息中心;支持微型企业技术开发计划。
3、建立金融服务体系,拓展融资渠道。重新确定金融机构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一条行之有效的资助渠道。建立微型企业担保体系,设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通过地方财政拨款、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社会入股等多方筹集,为微型企业信贷提供担保。设立政策性的专门的微型企业融资机构,对可供抵押资产很少的微型企业提供资助。建立微型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各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计划时,划出一定比例给微型企业。
4、建立微型企业技术支持平台。开展业务开发和管理知识培训及咨询服务,由政府出面组织依托大专院校或中介机构组建若干微型企业培育中心,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开发和管理知识培训以及创业前、创业中、创业成功后的业务咨询服务,也包括帮助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和市场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比如联系大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微型企业,帮助其产品进入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