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过程”监督制度的建议
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合理性的监督缺失可能导致如下问题:
1、医疗机构对患者过度医疗,浪费大量医疗资源
进入医疗行业的民营资本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十分看重短期收益者,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受到考验。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偏离正常医疗需要。依靠大量不实广告等手段招揽、吸引患者后,严重的不规范、过度治疗层出不穷;而相关部门对这一领域的监督和控制薄弱,基本处于民不举官不纠的状态。
2、侵害患者的健康权
医疗处置的治疗效果及判断其处置是否合理规范,是一个长期的观察检验过程;而医疗处置的方案设计和临床操作的规范性是影响治疗效果的最重要因素,并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大量的不良设计和不规范操作产生的后果并不一定会在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后即刻呈现,在短期内很难被患者发现,但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在若干时间后会逐渐显现,有些甚至会在十数年后才被发现,并且此类后果往往是不可挽回的。通常由此产生的所谓“医疗事故”并被及时发现的只占其中的很小一部分。
当医疗机构的不当处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被发现,无论是追溯损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是追究当时医疗处置责任方的责任都将变得相当困难,即使在远期发现导致人身损害,也很难追究当事医疗机构的责任,患者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
3、影响社保医疗资金赔付的合理性
在日常就诊过程中,医疗机构的病案记录规范性存在较大问题,资料记录不全,过程模糊,病程记录的连续性差,甚至发生病案丢失等等情况,这一情况目前相当突出。由于对医疗行为实施过程缺乏足够监督,加之病案记录不全,导致社会保险资金在赔付时缺乏足够的判断依据,有相当比例因为过度治疗而流失,社保资金捉襟见肘。
社保医疗资金是全民健康保障的支柱,但因为对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病案的严谨性不足、内容粗泛,从而使得社保在审核医疗费用时缺乏足够的资料和临床依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保“糊涂帐”的产生,加重了社保医疗资金短缺的状况。
国外医疗体制成熟的国家,赔付时,患者和医疗结构需要提供详尽的病史和治疗过程,并且保险机构有专门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在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也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从而保证了医疗保险赔付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如果有关部门能严格对医疗行为过程进行监督,将会大大加强医疗行为的科学性,这样,可以遏止动机不纯的民间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冲动,降低资金快速攫取暴利的期望,保持进入资金的纯洁性,加强对医疗质量的整体控制,促进医疗机构良性竞争。
目前医疗机构设立的准入制度已相对完善,审批、监管比较严格,卫生行政部门对机构的人员、消毒、医疗垃圾回收、是否跨学科执业等行为的日常监督比较规范,对医疗机构的守法行医约束取得了相当的效果。但对医疗行为实施过程的监督比较薄弱,已经并且还将继续给医疗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事实上,建立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体系已迫在眉睫,建议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过程”的监督:
1、推广医疗机构信息化,这是实施医疗行为过程监督的基础。在门诊和住院患者中逐步推广电子病历,实行病案记录联网管理,各医疗机构在网上能信息互通,改变病人携带门诊病历的状况,减少病历遗失的可能。同时向患者宣传完善记录妥善保存病案的必要性,以督促病案的规范记录。
2、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病历记录管理。按照卫生部规定,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病历记录要完整表述患者情况及治疗进程和内容,以利后续治疗的全面性。同时,除文字描述外,B超、CT、核磁共振、X线影像学检查均有图片记录附后。规定制定后,卫生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严格考核,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病历的科学性。
3、加强对医疗行为实施过程和相关广告宣传等的监管。在广告宣传期间,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违规宣传的要予以严惩。医疗行为实施过程的监督,除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医疗机构效验,突击检查外,以对病案的抽查、对患者的回访、对治疗过程、治疗设计和治疗结果的评估等方式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4、引入第三方参与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并由其出具意见报告。在全社会召集各学科资深专业医疗人员和部分非医疗行业人员,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社保部门等,力求监督的客观、公正。
5、将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常规职能,并制定监督结果的相应处理办法。同时,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评估的重要参照依据,并与校验、社保、评定级别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