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建立环境法庭并制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是我市治理污染的主要手段,但环境执法由于本位主义、条块分割等因素影响被弱化,临安青山湖经济开发区水污染问题就暴露出了这个问题。环境执法部门考虑到本区经济发展,只要没有问题暴露,就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区、县级环境执法部门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不高。而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作为环境行政执法手段有益的补充,这些诉讼手段可以调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破除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保护。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培养审理环境诉讼的专业法官。目前,涉及环境的诉讼主要放在民事庭审理。环境诉讼要求法官具备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一般法官难以胜任。环境诉讼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破除地方保护,解决了立案难、审理水平不高、执行难等问题。
二、该环境保护专门法庭集中受理杭州市范围内及杭州地区县水源、大气、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等造成的地质灾害等环境污染诉讼行政、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受理污染源在杭州以外,但污染损害在杭州地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三、法庭统一立案,但法庭可以根据污染的地域,对案件实行巡回审理。这样做既便于法庭搜集、调查证据,也便于受害群众参加旁听,普及法律知识。
四、建立能够调动受害群众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对环境诉讼,一般要求被诉有实际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举证。每个企业都有防治污染的责任,对企业周边环境监测是企业份内工作,让被诉污染企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对于诉讼参加的双方是公平的,符合《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原则。
2、诉讼费用由起诉人按件预付。如被诉污染企业败诉,则按诉讼标的承担败诉费用。
3、在受污染地区居住超过半年的公民对污染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保护诉讼。鼓励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数众多的团体诉讼。杭州地区范围内合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环境保护诉讼。
4、环境污染损害不容易确定的,及环境行政诉讼,赔偿金额不低于2000元。环境保护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赔偿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归环保组织所有。超过一万元的部分,确定其中一定比例的部分归环境保护组织所有,其他部分用于救助污染受害者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