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应体现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公平
▲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换算为每月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250元的 |
5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250元至25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000元至8333.33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8333.33元的部分 |
35 |
▲修订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5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经比较,将个体工商户的全年所得换算为每月所得后,我们会发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除非每月收入超过8万(即年所得96万以上)外,税负均重于一般工薪阶层。当前,我国个体工商户跨越3400万户,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安置了大量的就业人员,绝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起早贪黑,放弃节假日的休息,以超过一般工薪阶层的工作时间换取一定的经营所得。劳动没有贵贱之分,笔者认为政策不能以群体的不同而不同。
所以建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应体现对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群体的税负公平,降低特别是中低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