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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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07 07:22:34
来源:admin
20116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该条例草案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一、关于第三条

建议将“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修改为“拥有管理权或使用权”,并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而无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这样一来,会使条文更加彰显法律语言特征,并体现“管理人”的两个重要特征。

二、关于第五条 

该条规定了确定车辆具体税额时应遵循的四原则。除此四原则之外,我认为还需增加一个原则,即“区分车辆的使用性质,综合确定”。之所以增加该条款,是因为在《车船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免税、可以减税的车船种类中并未包括医疗救护专用车船,而该类车船与社会公共服务紧密相关,应当将其纳入减税或少征税的范围内。通过区分车辆使用性质来确定税额多少,可以弥补《车船税法》的这一不足。

三、关于第七条

该条规定了以船身长度不同来确定游艇的不同税额。该条第二款规定船身长度为游艇的总长。而对于“总长”又是如何计量的,依然很模糊。因此,建议对“船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进行修改,以求使计量方法明确易懂,易于操作。

四、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

该条第二款中“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存在表达不够清晰的问题。虽然结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理解此处的“购买”是指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依然不够连贯和明确。因此,建议修改为“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截止日期后购买该保险的”。

五、关于第十五条第三款

该条第三款规定,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但是并未对车船税申报的时间、申报程序以及逾期申报的处罚作出详细规定,这样一来会使纳税人申报车船税无法可依,从而使该款规定易流于形式。因此建议该款增加车船税申报的时间、申报程序以及逾期申报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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