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慈善领域公开透明机制亟需改进和转变
一、内部机制“半理顺”,缺乏对基层组织的监管。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7万多个基层组织。早期的中国红十字会一直挂靠在卫生部门,直到1999年改变成为“由国务院领导联系”。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统计,截至2010年9月,全国334个地市级红十字会中已有321个完成改制,理顺率达到96.1%;全国2860个县区级红十字会中有1528个理顺了管理体制,理顺率达到53.4%。从现在的组织关系来看,红十字会还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即红十字会上级和下级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管理体系,缺乏一个有效的制度将各级红十字会紧密联系在一起。近日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接受央视采访时称,商红会自己的账目已十年未受审计。对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而言,更大的制约力还是来自于同级地方政府,它们中很多是政府办组织,遵循准行政机构的机制和制度。在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两栖”性,使得它们的问责原则也两面游离。
二、公益资金监管法几乎空白。
一般而言,通过商业伙伴募集资金、对公益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等都是公益组织不可或缺的运营手段;但资金在流入流出公益组织的过程中,需要一系列具体的边界界定和问责监管,如公益组织名称的使用、活动的公益目标导向、投资的范围和风险度、发生商业关系的组织与公益组织成员是否存在私人利益关联等等。然而,所有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制,在中国几乎还是空白。
三、项目落实没有公开透明。
公众对红十字会最关心的还是捐款的使用状况,透明公开的呼声也由来已久。目前,各地方已经有一些举措,但进展参差不齐。大部分地方红十字会都没有自己的网站,捐款管理公开信息网络的平台更无从谈起。
中国的慈善组织在广泛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应不断加强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真诚呵护公众的善心。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体制,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管。
公益组织必须从行政主导社会的体制向社会自治发展,对内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管。在外部监管上做到理事责任、政府监管、社会专业评估、行业联盟自律、公民问责五种形式并存。第一,理事责任。理事由不同群体的代表构成,如主要出资方代表、社会人士代表、政府监管方代表等,他们对公益组织具有最高决策权,同时负有首位决策责任。第二,政府监管。如英国有独立于政府、向法院负责的慈善委员会,专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和监管,并依法具有一定执法权。一旦公益组织被发现资金使用问题、关联交易等,则面临罚款、没收资产等处罚,理事可能被课以重税、禁止未来在公益组织任职的不良信用记录,最严重者公益组织可能失去免税资格。第三,社会专业评估。民间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独立于政府的公益组织评估报告,开展慈善评级等活动。虽然民间排名不具法律约束力,但知名的评估机构所做的排名,可能成为捐款者做选择的重要依据。第四,行业联盟自律。公益组织的品牌可以成为特许经营的模式,形成类似连锁店的内部约束机制。如英国的“公民咨询局”品牌名称,德国“捐助徽章”。第五,公民问责。法律赋予公民对公益组织的主动问责权也至关重要。概言之,独立清晰的法律地位,责权落实的理事会,公益资产的法律监管,多元问责的监督体制,公开透明的慈善环境,是公益组织公信力的保障。
二、尽快出台公益组织的资金运作监管等相关法律条例。
法律条例中要包括:第一,资金的来源,即募款。募款应严格遵循募捐声明和捐赠合同。随着慈善市场的发达,专业募款人会成为类似律师的一种职业,那么,有多少善款最终用于慈善目的,就需要受到特别关注。第二,资金的使用,即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这些报告是人们判断组织绩效的依据。第三,公益组织的外部资金关联,如对商业合作、投资行为的规范,对政治交易、商业关联交易的防控等。
三、项目落实公开透明,尽快推出捐款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公益性组织,包括捐款明细、捐款是否到账等是最基本的公开项目。此外诸如年度财务明细、项目资金开支、行政支出、筹款花费,以及与所有理事会成员有关的金融交易记录等信息。任何公众可以在各级红十字会网站上查看下载。
四、加速《慈善法》出台。
从根本上化危机为转机,重塑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关键还在于推动我国慈善法的出台。据了解,现有的法律只有《社团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个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前面的3个管理条例仅仅是明确了慈善机构、基金会合法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捐赠法》虽然有别于其他规定公益组织行为的法律,但其所规定的则较为宽泛。以上列举的相关法律存在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存在许多隐患。目前缺乏《慈善法》、《公益组织法》等实体法律,以明确责任主体,规定捐款人和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