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法阶段公开征求意见的几点建议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对公开征求意见只是作了要求,对具体范围、流程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立法程序上也常常仍坚持“效率优先”而不是“公平优先”。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法案为例,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草案已经经过了三轮的内部征询意见和各方协调,基本框架都已经确立,公众的参与也只能在免征额高低、级别设置上进行讨论,若对修正法案有大的调整则又要推翻重来事倍功半。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对纳税人收入征收的税种,其修改和调整都应体现纳税人的意见,在草案的形成阶段就让公众广泛参与,诸如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水平指数化、综合性个税制等建设性的内容都可以被提出。
因此,建议如下:
1、对公开征求意见立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流程、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各种征求意见形式的具体操作等,使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规范、渠道畅通,保证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客观、公正、公开。
2、提前征求意见到立法准备阶段。尤其是对一些涉及到广大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应将公开征求意见提前到立法准备阶段,向公众表达立法意向,收集各界的利益诉求,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提高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意识和水平。当前的现状也与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意识和水平需提高有关。可以通过书面反馈、感谢、奖励等多种形式鼓励公众关心立法,主动参与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