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退休”机制的建议
以往,社区工作者的退休都是按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退休后的各项保障也按照企业化退休人员管理。但随着社工身份得到明确后,相关文件将社工的退休年龄划定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一是退休后的“身份”模糊。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但享受的待遇却是企业退休工作的待遇,这导致了退休社工“身份”尴尬的问题。
二是退休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对于社区工作者退休问题在法律法规领域上基本属于“空白”的状况。一旦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没有政策的引导,一方面产生了工作不规范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损害社工的利益。
三是退休后的管理问题。一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由原单位进行管理,而社区工作者退休后,却是和失业人员性质一样地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在原街道提前两个月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这一方面导致了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会比较繁琐,另一方面社区工作者退休后需要重新融入一个新的集体,也会让他们产生陌生感和失落感。
针对社区工作者“退休”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完善社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工招聘、激励、淘汰、退休等一系列完整、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使得在社工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
二是要明确社工退休的实施办法。如社工退休前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退休办理的手续、工龄的计算等方面,促进社工退休的规范化建设。
三是要建立退休社工组织。如杭州上城区清波街道去年建立的老社工(居委会干部)协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为退休社工建立了一个交流活动的平台,也推动了新老社工之间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