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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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03 08:59:13
来源:admin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1321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对该办法草案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一、关于第三条

经全文阅读草案,可知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首先是要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待保监会批准后,还需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建议在“应当”后加“首先”二字,即改为“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首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二、关于第九条

该条中存在语序不对应的问题。为使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从事的服务相对应,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合规性、价值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

三、关于第十条

该条中关于对受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的主体规定不明,应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关于第十一条

建议将该条中的两个“批准”改为“决议通过”,这样使批准的方式更加明确,也更加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第十三条

将征得相关投保任、被保险人的同意的方式明确为“书面同意”,即将“并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改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这样,既可以对保险业务转让更加规范化,也可减少因口头同意方式不易存档而引发的纠纷。

六、关于第十四条

“公告的次数不少于三次”,在此应该明确这三次联合公告的间隔时间,如“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后一次于与前一次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七日”。

七、关于第十七条

该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后的处罚,但是该条对于处罚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细化处罚条款,使处罚更加明确,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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