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健全校长任期制防止职务犯罪
建议:
一是从两个方面对任期时间作出规定。(1)每届任期时间为三年;(2)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时间最多为三届,即九年。考虑每届任期时间为3年,从校长工作的规律来看,是比较合理的。通常一个校长到新的领导岗位上,从熟悉情况、提出思路、作出决策、付诸实施到基本见效、总结完善,一般要3 年时间。将一个任期定为3年,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规定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时间不超过三届,如果时间过长 ,不仅会产生一些弊端,推行任期制也会失去实际意义。
二是强化任期考核和监督。强化任期考核和监督,是保证任期制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急功近利等不良现象的重要措施。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估细则,建立届中和届末考核制度。通过严格科学的考核,全面了解和掌握校长在任期内完成目标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准确评价校长的德、能、勤、绩,从而为任期届满后校长的去留提供可靠的依据。要不断完善任期监督制度,注意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并通过建立各种制度,不断加强监督力度,督促校长在任期内严于律已,勤政廉政,争创优良政绩。
三是建立任期结束自然解职的正常机制。校长任期结束后,其领导职务自然解除,这是任期的显著特点。如果考核较差的或群众评价较差的,要坚决予以免职处理,规范任职和解职程序,履行必要的任免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任用有期,校长任期届满,就重新面临进退、去留的选择,这就使校长职务仅仅成为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某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相应赋予一定职、权、利的职务岗位,而不再是一种长期相伴的社会地位的标志,也使校长的上与下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也与国家的政策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