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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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28 07:52:26
来源:admin
2003年,我国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历时8年,在节约政府运行成本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存在法律盲区。由于国务院迟迟未能出台其具体的实施条例,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为某些“灰色交易”打开方便之门,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采购价格存在偏高情况。一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供应商利用泄露的信息,合伙“串标”、“围标“,垄断抬高政府采购价格。二是“时间差”造成政府采购价格偏高。特别是电子产口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品种层出不穷,但由于小额、零星采购,政府采购中心不会因某单位今天需要某种产品明天就安排采购,而是由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的范围内自行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周期一般是三个月或半年,这期间商品价格有的可能已经降价,但供应商供货时还按中标价格进行。三是供应商打“擦边球”谋取利益最大化。如定点饭店,在政府采购目录上,中标的价格均为该饭店最差最小房间或会议室的价格,而往往在实际联系中,这些中标价都是有价无市,迫使使用单位另作选择,实际支付的价格就无法体现政府采购的本意。

3、产品目录更新慢。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为两年一次更新,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产品更新换代都很快,无法体现与时俱进。  

建议:

1、及早出台相关实施条例,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同时,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必须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2、借鉴南京“网上竞价”的新模式,以破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诸如价格偏高等问题。

  所谓“网上竞价”就是依靠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一个网上竞价平台。采购方式有单品牌反拍、多品牌比价和多部门团购三种形式。政府单位需要采购的产品直接在网上发布,但只公布了产品名称、规格、售后服务要求以及要货时间等,没有需求方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同样,想上网竞价的供应商在平台上看到需求后,可发布价格等基本情况,但不能公布企业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上述所有信息也对政府采购操作部门、监管部门全部“屏蔽”。在规定的时间里,多家企业报价后经过几轮竞价,最后确定一家最低报价企业成交。此时,网上才会自动公布双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和电话等信息,而这个时候任何一方希望在买卖交易过程中谋取其他利益的机会已经没有了。

  这样的方式让供、需、管三方从“面对面”变成了“背对背”,即在产品中标前供需管三方互不知情,供应商只能在产品合理的范围里报价。而政府采购平台的管理方对双方的基本信息也一无所知,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采购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管理部门还把采购人在竞价采购时可以任选一个品牌扩展为必须选择多个品牌,杜绝某品牌垄断行为,加大竞争力度,达到“便宜”的目的。在同一中标品牌内除了中标人指定的供应商之外,政府采购机构还能另外指定同一品牌的其他供应商,所谓“掺沙子”。这样,在网上公开竞争时,供应商就无法实现“攻守同盟”,从而失去价格联盟,过高的利润空间就能被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竞争所挤压。

3、建议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及时更新,一年一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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