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夹报广告”行业的建议
在此建议:
一是广告审查机关(如教育局、药监局等)要加大对广告的审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等广告类的审查力度。
二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核,只有具备营业执照,且已具备夹报业务许可的广告经营商才可从事夹报业务。同时,要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夹报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给予相应处罚。
三是广告发布者(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大对各发行渠道的监管力度,对确实需要通过“夹报”方式投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事先审核措施,确定投入区域范围和投递渠道,防止一些投递员、报刊销售点未经同意,私自接纳夹报业务。
四是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广告经营者的税务征收,防止国家税源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