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加快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加大环境污染处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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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10 07: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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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废水、废气和废渣违规排放事件是我国大大小小众多企业污染环境事件之一,如2009年,陕西凤翔、湖南武冈、云南东川等地发生多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20107月,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导致汀江水体遭受严重污染;2011年新年伊始,安徽怀宁发生血铅超标事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与危害,生态环境被破坏,社会稳定受到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污染事件足以表明,这些污染环境企业与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一样良心缺失、道德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地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归咎排污企业道德滑坡,毋宁先彰显法治。正因为环保法治不彰,才会道德滑坡,企业环境污染事件此起彼伏。

1973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也己形成体系,环境保护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在法规方面近几年来己经改变了原来“宣传法”(法律条款中用提倡、鼓励的字眼,及有违法内容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但目前我国的环保不缺法,缺的是严刑峻法和严格执法。因此,在以人为本,进入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的今天,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应该尽快修订,尤其罚则等内容己不附合新世纪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企业宁愿违法而不愿治理

目前我国环环境保护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需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是违法行为要处罚,但目前对违反环保法的处罚种类单一,基本上以罚款为主,且罚款数额过低,对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而一般仅2万元左右。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一般罚款15万元以下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也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区区几万元罚款对企业形不成任何压力,因此导致违法成本低、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再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而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2010年紫金矿业污水渗漏,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虽创下纪录,但相比其造成的生态灾难及企业利润,仍可谓九牛一毛。这些污染企业甚至最起码的主动公开道歉都很少。

环保部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环境执法基本就是罚十多万元了事,环境执法无力的局面亟待改善。”

治乱当用重典。在一些国家,重大污染事故的赔偿,大多是天文数字。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国石油公司除了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外,还被要求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2007年,美国“特富龙”案中,杜邦公司被要求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这次日本核污染之后,也有相应的赔偿机制。我国在食品方面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迄今已有27万名患儿家长也领取赔偿金。

今年5月,《刑法修正案()》开始实施。其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订,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加重刑事处罚力度。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由于复杂的利益关系、监督和执法偏软、以GDP为中心等因素,能否像新修订的“危险驾驶罪”一样遏制相关违法行还须从法规上从严及细化。

2、赔偿机制不完善,受害人为违法者埋单

污染企业为自己的污染行为埋单,于理于法都是无法推脱的义务,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的“善后”,不仅应是“自律”,更应是来自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他律”。我国现行环保法,在条款上是保护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但事实上却是企业追求利润违法污染环境,百姓受害不但得不到赔偿,反为违法者埋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百姓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今年64日在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洋溪大桥路发生苯酚泄漏事件和65在余杭4家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5天来,20多万人饮水告急,老百姓买矿泉水,豆制品厂等停产,百姓市场上买不到豆制品,学校一度停课,水污染百姓买水喝,豆制品厂等停产就得不到任何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百姓被迫自己买单。第二种形式,国家为违法企业污染埋单,实质是拿纳税人的钱为违法企业埋单。如2005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污染物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5年来,国家为此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而吉林石化公司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第三种形式,危害了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但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合理。如郴州砷制品厂,污水直接排放,导致部分村民不同程度地发生砷污染急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相继有380名村民住院治疗,两人死亡。大部分水田被污染,需要长时间施大量磷肥改良土壤或改造成旱地种植其他农作物。其中,轻度污染189亩、中度污染107亩、无污染175亩。水田污染损失以10年间接和直接损失鉴定为84.7万元。第四种形式,污染事故的善后,不但要处置污染河流、土壤,还需安置流域内企业、居民,成本巨大,国家虽为污染企业埋单,投资有限,难以确保有效应对,因而造成的危害损失还是百姓自已埋单。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废水、废气和废渣违规排放,再次被央视等媒体曝光,这又是一起类似紫金矿业那样的恶劣污染典型。根据黑龙江省政协提案说“据统计,受害群众达数十万人”。该厂臭气浓度历年超标20倍,而且持续十年。百姓状告了哈药总厂3年多,却得不到任何赔偿和结果。而哈药2010年营业收入180亿元,5年上缴70亿元税金,一年花5亿巨资做广告,不仅迟迟不根除困扰周边居民多年的环保问题,也末对居民赔偿,哈药集团而且认为要彻底解决污染需搬迁,异地建厂的投资巨大,公司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各方面政策支持。企业拿治污和政府讨价还价,颠倒是非。但由于哈药总厂是全国医药“百强企业”,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所以执法部门就对其格外关照法外开恩。这类事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维护生态环境和民众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

虽然环保法律中规定对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遭受直接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实际很难操作,什么叫危害?程度如何定?有的还要被害单位举证等原因,很难得到赔偿,公检法系统很少把此案列入,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未实施。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难。

3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执法无力。例如对污染企业就缺乏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就是罚款,如果污染企业不买帐,环保部门也没有办法。比如425环保部因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对环境的破坏对其下达《督促履行通知书》,要求处于“违法状态”的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在531前停止使用。并称“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作为典型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事实上,环保部对胶济铁路的通牒从20098月起已经发出了3次,然而,在“停运大限”过去多日之后,这条繁忙的客运专线一直在正常运营。对此,环保部的工作人员称,“我们的处罚权力有限,20万元罚款是最高限额。”在相关事件处理上,因不具备强制执行能力,环保部只能按程序进行经济处罚,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作为环保领域最高层的环保部三道通牒都管不住,基层环保权威可想而知。

国家目前缺乏明晰重大污染之后赔偿的相关法律,仅靠国家环保部来开罚单,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企业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这实质上是对污染行为的一种纵容。

虽然环保法律中对造成污染危害严重的可以停业、关闭,但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环保部门无权直接处理,不象消防部门发现有火灾隐患又不及时整治即可令其停业。

4、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也限制了环保执法的力度。目前我国实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轻易对环境执法进行干预。如目前环保法律对造成污染危害严重停业、关闭的规定,由于同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及政府往往考虑经济发展,很少会责令停业、关闭,尤其是经济效益好的利税大户,把严重污染问题列为第二位。往往当地环保部门的执法不是依法,而依当地政府的决定。

5、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现行的环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处罚。

6罚款额度规定不合国情,地方法规标准缺失,不能依法行政。目前法规对污染行为本来罚款就不重,而地方环保部门处罚权又很低,而在罚款额度上的规定不合国情。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及收入等各方面差距很大,同样的罚款数额在西部贫困地区也许对污染企业有压力,但对东部发达地区则不足一谈。另一方面国家的一部法律从起草、执行到下次修订有一个较长时期,因此,立法时按当年情况规定的罚款数量,若干年后这一罚款数量就无意义,如当年全国才有多少万元户,而现在而是亿元户、百亿元户。因此,应改变罚则规定并按全国各地状况制定地方法规。

为此建议

1、在认真总结评估目前环保法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环保法规进行修订,除增加近几年与国际接轨及新形势、新要求的内容(如减碳、大气汞污染物等),尤其指导思想,特别在法律条款及罚则上,要转变以GDP为主的思想,要以可持续发展,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民生为主,强化法律及公众参与权力。

2、新的环保法律应该是严刑峻法,要像新修订的“危险驾驶罪”一样遏制企业污染违法行为,还须从法规上从严及细化。不仅是真正纠正违法成本过低问题,企业负责造成污染后对百姓及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及追求相应刑法责任,对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公民的环保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与时俱进地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环境保护法》从19895月开始实施,至今已经22年,不少条款需要补充、完善、修正。并相应让它成为能统领及指导修正各个环境法的基本法,人大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立法机构应尽早列入议事日程。

3、推进环境司法工作。扩大并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保审判庭或环保合议庭。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按《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进一步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环境公益诉讼中,由造成污染的企业举证,而不是被危害、损害者举证。建立有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加快建立并实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方法,使对私益及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额到位。

4环保管理体制要修改。加大环保部门执法力度,要使环保部门有必要的行政强制权,有对污染企业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进行干预。

罚款额度可根据企业利润的百分比计算,尤其对追求高利润、高能耗的高污染企业与产品,更应与利润挂勾,使其高污染后没有利润甚至亏损,并根据危害损失进行赔偿。与国外一样建立相应的严厉的赔偿机制,污染企业要对百姓也要赔偿。

5、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当前我国环境形势是环境事故高发、环境风险上升,群体性事件增多。2010111月,环境保护部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49起。其中,重大环境事件4起,较大环境事件39起,平均两到三天就发生一起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增长速度排在第七位,年增长率为29.8%,表明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全国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加快国家的法律法规修订,但要一个较长时期,因此,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出台前,要求地方根椐当地特点首先制定地方法规,尤其是长江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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