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修改意见和建议
理由:① 轨道交通不会、也不应分为“城市”或“农村”轨道交通。这样即便今后轨道交通发展到全市各地,其管理都适用本办法。
② 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本办法涵盖的内容,已远远超出“运营管理”的范畴。(如勘察设计、保护区管理、安全管理等等。)
2、第三条:第二段,在“供电系统” 后,增加“消防设施”四个字。
理由:因为轨道交通,尤其是地铁的“消防设施”对应于“卫生设施”等等来说,是一项更为重要的设施,因此不可省略。
3、第十四条:增加“调整票价”相关内容。
理由:① 本办法出台后,不可能在短时期内修改。而在当前物价波动频繁、通胀预期大增的情况下,出台的管理办法必须要有前瞻性。
② 建议增加:需要调整运营票价时,应由运营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经民主听证会、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调价。
4、第十六条:第三款,增加“猫等宠物”内容。
原文:犬只等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建议改为:犬、猫等宠物以及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合法服务标志的犬类除外)
理由:① 宠物中数量最多的除了犬,就是猫。
② 识别标志,戴有宠物主人自己做的识别标志的猫狗,是否可以进入车站车厢?所以必须是“有合法服务标志的犬类”,如导盲犬、警犬等则可进入。
5、第十七条:在禁止的六项行为中,增加“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条款。
理由:① 在车厢内饮食,食物的碎粒、粉末、甜味等会招来老鼠、蚂蚁、蟑螂等小动物,而这些小动物会咬坏电线电缆,破坏电力、照明等强电系统以及信号、通信等弱电系统,给轨道交通带来致命的危害。
② 食物的气味(如酸醋味、大蒜味等),会影响其他乘客。
③ 车厢内饮食、吃食,会降低城市形象,影响城市管理水平。
6、第十七条第四款
原文: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建议改为:在车站或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及营利性歌舞表演;
理由:避免个人娱乐性的吹拉弹唱也被禁止。
7、第十八条:增加“单独行动有困难者”
原文: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
建议改为:精神病患者、单独行动有困难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
理由:① 年迈且行动不便的老人、危重病人等单独行动有困难者,也应在家属或健康成年人的陪同下乘坐轨道交通。
② 如果让“单独行动有困难者”一个人乘坐轨道交通,遇到紧急刹车、车辆摇晃时容易受伤,届时如何界定责任,将是一个法规与事实、人道与规范的盲点,引来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
8、第三十二条:第二段,在地震、火灾、洪水后,增加“台风”二字。
原文: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
建议改为:发生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重大灾害后……
理由:① 增加“台风”内容后,具有显著的杭州地方特色。
② 台风是杭州市每年会遇到的自然灾害,台风对轨道交通的运营(对地面信号灯、通信设施等)有很大的影响。
9、第三十四条:在地震、火灾、水灾后加上“台风”二字。
原文: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建议改为: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理由:① 增加“台风”内容后,具有显著的杭州地方特色。
② “台风应急预案”也应该是杭州市轨道交通必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