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困顿下建议加大对转贷牟利行为的查处力度
自2008年至今,因为实体经济的利润空间日益狭窄,亏损不断扩大,导致很多企业家对经营实业的兴趣几乎荡然无存,企业老板纷纷将资金转投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贷款转借等,部分企业更因融资困难而陷于困境。实体经济对解决就业、增加社会财富和市场供给、创造增值税收可以说功不可没,但在现行宏观调控和经济政策导向之下,流向实体经济的资金日益减少。
对民营企业来说,融资难是一个老问题。目前形势下,更是难上加难。由此,“转贷牟利”(指有借贷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谋取利差获利的行为,)现象大大增加。一些企业,包括相当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利用自己的融资优势,将融到的资金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从事产业发展而将贷入资金转借其他企业、个人,做起“二银行”,破坏了金融秩序。
转贷牟利行为在当今经济形势下有很大危害,通过转贷借入的资金利息一般都高过正常贷款利息几倍甚至十几倍,致使借贷企业借贷成本大大提高。部分民营企业借入这些资金后,因为产品利润不能消化利息支出,导致不断借入新的高息资金偿还旧债,最后陷入不能自拔的境地,最终导致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近来出现在浙江绍兴、萧山和内蒙古等地的著名企业破产、企业家自杀等案例均与此有关。此外,转贷行为在拉高资金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贷款银行的金融风险,因为一旦发生转贷借入企业不能还款的情况,势必影响银行对贷款客户的正常收贷,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转贷牟利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为整顿金融秩序,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严查转贷牟利的不法行为。
一、要求贷款银行进行自查,跟踪贷款户的资金去向,警示贷款户依照合同使用贷款,或在贷款合同中写入格式条款“发现借款方挪用贷款行为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贷款”。
二、银监委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重点工程贷款是否存在转贷牟利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严查银行内部人员与贷款户勾结进行转贷牟利的行为,对明知贷款户贷款是为了转贷而依然放贷的银行相关人员要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给予终身禁入银行从业资格,同时构成其他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在严查中借入企业和个人确实是投入实体企业运作的要给予宽容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以免企业经营受到损害。
五、银监委、公安、财政、税收应当联手参与整顿,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督查各大商业银行和公司相关人员和企业的资金往来,追查企业往来款。
六、建议常设举报电话,鼓励举报专门从事转贷牟利的企业和个人,并以查实后的处罚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